本报讯(记者 黄丽云 通讯员 王勤剑)日前,我市一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因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消防监督人员依法开具行政处罚书,处以2000元罚款。这也是温州市首起因违反《规定》被处罚的案例。
据了解,新规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当天,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万松东路165号的罗阳大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浙江安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指派无证人员在消控室值班。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根据新规第四十七条,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