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10月11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立案11天,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8万元;9月28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立案仅6天,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万余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市法院为他们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还减免了部分执行费。
给“守信者”正向激励,源于市法院今年4月推出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截至10月12日,该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57份,减免执行费7.5万余元,而被执行人共自动履行929.6万元。
“没想到这么快就领到权益款了。”近日,塘下镇某村22名村民领到了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的款项,共计353万余元。这一天,距离首批案件立案执行仅4天。
这系列案件的起因是该村在返回地分配方案中有这样的内容:出嫁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户口回迁至本村,其本人及其子女一律不予分配等。
2020年,20起案件22名当事人相继将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返回地指标折价款、分配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各原告均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被告以“出嫁”为由,在其户口回迁后,限制其本人及其子女的分配权益,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认定分配方案中的相关条款应为无效。此外,原告主张损失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返回地指标折价款、分配款共计353万余元。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村民陆续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执行局收到首例执行案件材料后便开展摸底排查,梳理案情,最终决定采取“示范执行+执前督促+正向激励”的模式推进工作,并选择了最先申请的4起案件立案。
立案后,执行干警迅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明确告知其应当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义务,释明自动履行的正向意义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作为村集体组织,应为村民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示范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天后,被执行人主动将353万余元案款汇至法院案款专户,所涉的20起案件一同履行到位。为了及时避免其陷入“失信被执行人”困境,法院为该村委会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不仅切实维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积极引导被执行人诚信履约,免陷失信囹圄,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