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
一起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故意隐匿关键证据,频频向法院虚假陈述,致使案件历经3次诉讼程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近日,市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同时,对原告处以10万元罚款。
“代建”起纠纷
2012年4月,我市某村经济合作社因旧村改造需要,授权村指挥部与温州甲房开公司签订《旧村改造委托代建合同书》,约定由甲公司代建该村两个地块的相关事宜以及垫资款的结算方式。2018年8月,该村重新选定了乙房开公司对该两个地块开发建设。
甲公司认为自己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为项目垫资千万余元,该村经济合作社的行为无视合同,造成其经济损失,甲公司负责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并返还垫付的资金及利息。
被告村经济合作社答辩称:《委托代建合同》早已于2015年协议解除,当时双方特意开会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并有会议纪要为证。但协议解除事宜均由指挥部的陈某经手,陈某现下落不明,导致被告只有一份解除协议书的复印件。
一审被告败诉
“绝不可能存在合同解除协议!会议纪要是真实的,当时双方确实坐下协商过合同解除问题,但是最终没有达成。”甲公司负责人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真实性及完整性无法确认,但双方曾协商解除合同的事实清楚,且会议纪要中写明被告委托乙房开公司入场开发建设。因此,虽然合同解除协议书现无法认定,但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认定。
由于合同解除的结论系由法官推定得出,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数额无法按照被告辩称的解除协议书上约定的金额予以认定,被告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却无法举证证明,法院遂作出不利于被告方的判决。
证据被原告隐藏
一审判决后,被告因违约金赔偿问题提起上诉,声称找到了陈某签订解除协议的相关线索。案件可能存在新的线索证明合同确已解除且影响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温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解除协议是否真实存在再次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案件回到我市法院。经办法官再次引导双方举证以查清事实,并多次询问甲公司负责人协议是否真实解除,其坚决否认。
这时,上诉人终于联系上了陈某。根据线索,经办法官找到一家银行的保险箱。打开保险箱需要钥匙,但甲公司负责人否认持有。为查清案件事实,经办法官依职权打开保险箱拿到了解除协议原件。
原来,在2015年,双方确于会议上达成了解除协议书,陈某与甲公司负责人将解除协议原件保存在银行的保险箱中,各自持有一把开箱钥匙。此后陈某下落不明,除了甲公司负责人,无人知晓该原件下落。
近日,市法院根据案件事实,重新对此案作出判决。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非法获利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隐藏关键证据,拖延了诉讼进程,造成案件发回重审、司法资源无端浪费,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10万元的罚款。目前,原告已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