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3版:百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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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主播被索赔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赔偿8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随着网络直播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网络主播的行列,与之相关的纠纷有所增多。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合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方李某支付违约金8万元。

    2019年4月,甲方某传媒公司与乙方李某签订《艺人合约》,约定:李某为传媒公司旗下主播,所有演艺活动(特指线上直播的表演活动)和商业行为,均应符合合约约定。

    合约签订后,李某经公司安排在A直播平台上直播。今年1月,公司发现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在B直播平台直播,且合约期满后6个月内,仍在B直播平台直播(双方合约上写明,合约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得以艺人和主播身份涉足直播)。

    传媒公司认为李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已违反《艺人合约》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违约金20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在签约时年仅17周岁,尚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约效力待定;且该合约为格式合约,存在过多排除乙方权利的“霸王条款”,合约部分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签订《艺人合约》时年满17周岁,在与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过程中,承认其存在私自直播的违约行为。

    那么,李某在签订《艺人合约》时未满18周岁,合约效力究竟如何?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签订涉案合约时,年满17周岁且已结束学业在外寻找工作,其对合约涉及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李某在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仍继续履行合约,该行为表示其愿意接受合约,应视为其对之前签订合约行为的追认,故涉案合约合法有效。

    同时,法院认为涉案合约虽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但合约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免除或减轻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限制或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情形,故法院不予采纳。

    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兼顾合约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8万元,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被告已缴纳了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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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百姓事 00003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赔偿8万元 2021-12-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