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张成成)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及时清运、规范处置,然而有些运输单位却随意倾倒,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温州某运输公司在辖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悉,这是去年10月新版《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开出的首张渣土罚单。
2021年11月7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滨中队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南滨街道经十五路旁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象,倾倒量约80立方米,通过调阅监控等措施,锁定该案当事人为温州某运输有限公司。
经调查,该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但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清运了该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并修复被破坏的人行道。经该局案审讨论,最终决定罚款10万元。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局将继续加强源头监管,加大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易发地点的巡查力度,严管重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