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3版:百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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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等于损害名誉吗?
买家打“差评” 商家竟索赔5万

    本报讯(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网购时,很多消费者会将买家的评价作为购物参考。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发布“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消费者作出的商品评价符合网络评价标准,依法驳回商家要求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

    “我是买到假货了吗?还是整体品质下降?看着坚果有坑的都比较害怕,会不会是老鼠磕掉的……蔓越莓干看着很差劲。记得之前有曝光卖假……介意的亲,慎拍,不差几十块,可以去官方买。”2021年2月,市民王女士在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了一盒坚果后发布了上述评价。

    此评价立即引起商家的关注,认为王女士发长文“差评”还晒了5张图,属于高权重“差评”,王女士若觉得权益被侵犯,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权或退款,不应该随意评价造谣店铺,甚至劝说他人不要买。商家多次联系王女士要求删除评价,但该评价经一段时间生效后无法删除。

    2021年3月,王女士追加评价:“上次是个误会,后来证实确实是正品,我就放心啦,这次又过来买啦,发货很快。有疑惑的买家,可以找官方客服查验真伪。至于坚果上的坑,官方的回复是每个仓库加工、储存不同造成的,但是不影响口感,大家可以放心购买,给卖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下次还来。”

    即使王女士作出相应解释,商家仍坚持“追评”效果无法弥补“差评”带来的负面效应,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侵犯店铺名誉权,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便诉至市法院要求王女士删除差评,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侵害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收到货物后在平台上发表评价,是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表达的是其主观感受及个人体验,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之程度。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不能要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划等号。原告未就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举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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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百姓事 00003 买家打“差评” 商家竟索赔5万 2022-2-1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