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4版:百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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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破产前单方面转移劳动关系
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讯(通讯员 芮萱 记者 黄君君)瑞安某公司是一家社会福利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及时与接手企业制定协议,让员工不因经营情况受到影响。这原本意在保障员工权益的举措却在执行中走了样,公司破产后,员工才得知劳动关系转移,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近日,温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发生转移,被告公司需支付原告项某某经济补偿金31705元。

    早在2019年2月,该公司在面临破产风险时,与接手的第三方公司制定了接收现有全部员工、所有员工工龄持续及工资待遇不变等协议内容。此后,工资发放以及社保缴纳由第三方公司接手负责。

    2019年5月8日,市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此后,该公司公示了债权明细,但部分员工享有的劳动债权未被列入破产管理人调查认可的职工债权范围内。员工项某某提出异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破产管理人称,接手公司厂牌在工作场所已有展示,员工明知或应当知道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结合社保缴纳、工资发放主体等情况,可以明确劳动关系发生变动。破产管理人认为,项某某在企业受理破产清算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第三方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在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过程中,劳动期间未发生断层,并未产生任何经济性损失,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项某某表示,工作场所、时间、内容、工资待遇等均未发生改变,用人单位的变更也没有明确讲过,对劳动关系的变化不知情。

    那么,劳动关系能否单方面转移?经济补偿金可以不了了之吗?市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单方面与接手企业协商员工转移而未明确告知员工、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发生转移,并明确项某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9年5月8日,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1705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温州中院。近日,经审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该案的判决起到了示范诉讼作用。目前,该公司有200多名职工陆续准备材料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破产管理人将依据该案判决分别计算、确认职工各自的经济补偿金,待公司资产清算后,优先将款项用于偿还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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