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翔翔
眼下,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极个别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相关举措,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那哪些行为可能违法、违规,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昨日,记者邀请浙江知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成飞进行普法解答。
行为一:出门拒不戴口罩
昨日上午,记者走访了市区安阳菜市场、清莲小区、吾悦广场等公众场所发现,大部分群众都能科学佩戴口罩,个别群众将口罩“戴”在了下巴上,极个别群众没有佩戴口罩。
“你好,请问身边有口罩吗,没有的话我这里给你一个。”近日,在市区安阳路上,身穿“红马甲”的志愿者给未佩戴口罩的过往行人发放口罩,并提醒他们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律师普法:疫情期间,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经过管理人员或他人提醒,仍拒不配合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将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醒:科学佩戴口罩是减少公众交叉感染、有效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确保群众身体健康的有效途径,也是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最有效的防控措施。广大群众要养成出门佩戴口罩的好习惯。
行为二: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
3月以来,我市加强核酸检测工作,提高风险人群管控力度,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调查中,记者走访了部分餐饮店、超市发现,大部分工作者都能按时完成核酸检测任务,但个别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及时检测。如在南大超市虹桥店,工作人员陈慧敏介绍,超市严格做好员工的防疫管理,每日测体温,戴口罩、手套上班的同时,要求与进口商品直接接触的员工,两天做一次核酸检测,间接接触的员工一周做两次核酸检测;而在港瑞新玉海某快餐店,个别工作人员核酸检测记录则已超过一个月。
律师普法:案例中快餐店的个别工作人员未按时做核酸检测,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具有配合医疗机构对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核酸检测仍然是目前能够及时发现早期病例的最有效方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应积极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行为三:不配合查验“防疫码”
“您好,请扫一下这边‘场所码’的二维码,谢谢配合。”在吾悦广场永辉超市入口处,工作人员一一提醒前来购物的群众扫“场所码”并进行查验,群众也非常配合。而在一些门店比较小的便利店、农产品和海鲜副食品门店,部分群众为了图方便,试图快速冲进去购物,在工作人员的劝阻下才勉强出示“防疫码”。
律师普法: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民应该严格遵守,消费者应该积极配合经营者查验“防疫码”的工作,若有违反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广大群众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应配合健康信息核查,配合身份登记规定。
行为四:未及时就诊
近日,家住安阳街道清泰小区的王先生感到身体发寒打颤、咽痛干咳,经过耳温枪测温,显示体温为38.2℃。
“赶紧去医院看看吧!”妻子陈女士说。
“没事,就一点小体温,肯定是昨天吃火锅上火了,喝点板蓝根冲剂、睡一觉就好了,再说去医院还要核酸检测,太麻烦。”面对妻子就医的建议,王先生不以为然。
“听说隐瞒病情涉嫌违规,保险起见,还是去看下医生吧,这不仅是对自己身体负责也是从法律层面保护了自己。”在陈女士的再三劝说下,王先生到瑞安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过几个小时的等待,王先生拿到了核酸检测阴性的结果,夫妻俩舒了口气。
律师普法:案例中陈女士的做法十分正确。在疫情时期,根据政府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规定,若发生发热症状,需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检测是否为疫情感染导致的发热,这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若感染后隐瞒病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
行为五:隐瞒行程信息
“这个新闻你看了吗,他们故意隐瞒行程信息被行政拘留了!”近日,市民林女士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后与朋友分享交流。这则消息是这样的:外地务工人员包某某应富阳某工地包工头邹某某的要求,从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区抵达杭州市富阳务工。期间,邹某某明知包某某从中高风险区到富阳应当如实申报,但为避免包某某被隔离,两人均隐瞒相关行程。公安机关依法对包某某、邹某某2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律师普法:案例中邹某某和包某某隐瞒相关行程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主动报告病情、行程轨迹相关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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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还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能做
1、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观察;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律师普法: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使用过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律师普法:使用过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乱扔使用过的医疗防护用品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律师普法: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
律师普法: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