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勤剑 记者 黄丽云)4月6日,上望街道一企业经营部负责人因过失引发火灾,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3月11日11时许,上望街道八十亩新村下塘河对面某润滑油经营部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力量赶赴现场扑救,所幸无人员伤亡。同时,大队在第一时间对火灾事故展开调查,根据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此次火灾原因系抽油泵机传动轴部轴密封断裂,齿轮泵过热点燃周边润滑油引起,该经营部负责人赵某没有对抽油泵进行维护管理,对该起火灾负有过失责任。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违法行为人赵某对其引起这起火灾事故的过失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服从处罚,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