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蔡名跳 记者 陈异俗 )记者日前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获悉,《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祥地,浙江已先后在水、大气、固体废物、海洋、生活垃圾等领域出台相关单行法规。此次新通过的《条例》相当于我省生态环保领域“1+N”法律体系中的“1”,重点解决生态环保领域的普遍性、综合性问题,在生态环保法规体系中具有统领作用。
“这是认真总结浙江省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实践经验的成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共7章71条,重点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一些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但未纳入单行法的光污染等问题有了体现,众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更有了相应创新规定——明确“三线一单”制度,建立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立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明确特定区域已通过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环评程序;确立先行验收制度,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先行验收;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健全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和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
该《条例》还对推进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等作出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增强可操作性,《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调查和鉴定评估程序、磋商程序、修复和赔偿标准等。
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条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损害结果较小的,可以通过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损害事实、赔偿标准等,并授权省政府制定损害赔偿具体办法。
此外,《条例》还对群众十分关心的排污行为进行规定,特别是将防治措施落到实处。比如,鼓励生态环境监测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近年来,环评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条例》特别强调了此类情况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其中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
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为给企业减负,《条例》明确要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建设项目含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设置许可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