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4版:百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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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仿版”范斯小黑鞋售价不到30元,4年卖出16万双
法院判决:鞋厂赔偿242万余元
正版范斯小黑鞋
仿版

    本报讯(通讯员 陈依涵 记者 黄君君)黑鞋身、白鞋带,经典的侧边条纹却是“开了个叉”,这是一双“高仿版”范斯小黑鞋,售价不到30元,4年卖出16万双……

    日前,市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某足鞋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范斯公司2428226元。

    2019年11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在某足鞋厂现场查获并扣押标有范斯高仿标识、货号675的鞋子,共计1230双。随后,市市场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鞋厂构成商标侵权,决定没收侵权鞋子,并处罚款37392元。

    2021年3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在该厂查获上述侵权鞋子1590双,并作出没收侵权鞋子、处罚款71550元的决定。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范斯公司发现该足鞋厂生产的上述鞋子在网络店铺广泛销售,月销量居高不下,累计成交金额百万余元。2021年6月,范斯公司将该足鞋厂及3家主要网店公司诉至市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8万元。

    被告某足鞋厂辩称,被控侵权标识右侧开叉,有自己的独特性,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与范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且网店的鞋子价格在20元左右,面向低端市场,涉案注册商标的鞋子则是面向中高端市场,两者目标市场完全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间,被告某足鞋厂大量生产货号675的鞋子,并出货给14家网店作线上销售,成功交易160183双,成交金额3553581元。另查明,市市场监管局两次对该足鞋厂做出行政处罚,但至2021年7月,该厂仍在生产涉案商品。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鞋子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属于同一种商品,该鞋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整体构图、线条形状等方面基本相同,仅线条末端开叉,整体上构成近似。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某足鞋厂两次被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侵权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获利金额巨大,应认定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市法院遂依据《商标法》第63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某足鞋厂适用3倍的惩罚性赔偿,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28226元(总赔偿金额为2020年之前获利金额与2020年之后的获利金额乘以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之和),其余3家被告公司赔偿共计26756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足鞋厂等提起上诉。近日,温州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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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百姓事 00004 法院判决:鞋厂赔偿242万余元 2022-8-1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