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白福造)6月6日起,我市出台的《瑞安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是温州市首个县级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规范性文件,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一步理清管理主体和职责,完善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负责人介绍,渔船安全生产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管理主体,以前相关的政策文本较多,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责任体系不够完善,不利于高效开展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办法》变“多个文本”为“一个办法”,变“阶段性要求”为“长效性制度”,为今后我市渔船安全管理提供了指引,进一步提升渔船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多方各司其职,合力护航渔船安全出海。
据了解,我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办法》明确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和渔船所有者、经营者、船长等主体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和要求。
根据《办法》,市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等,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和扶持渔业发展;渔业主管部门、海事、海警等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履行协管职责;渔船所有者、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同时明确,渔船在确保船证相符、人证相符并配齐职务船员后,方可出海。《办法》还对渔船、渔业从业人员在航行、作业、锚泊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