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徐以诺 记者潘益慧)“法官,我知道错了,我就是太想拿回这笔钱了”,从起诉时的满怀信心到拿到罚款决定书时的追悔莫及,耍“小聪明”的原告杨某在法官面前最终惭愧地低下了头。
“人无信不立”,诉讼活动更应如此。在瑞安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某因伪造借条被罚款2000元。
2022年12月,杨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在递交立案材料时,杨某一本正经地向法庭立案人员递上了一张“借条”。
递交完材料以后,杨某满脸轻松地走出了法庭,但回去后的他内心却愈发忐忑,总觉得自己的行为失之偏颇。
“就算没有借条光凭汇款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明这笔欠款”,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一句话让杨某恍然大悟,原来并非只有拥有借条才能起诉,其他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同样能达到诉讼目的。于是,越想越心中不安的他当场就向法官道出了实情。
其实杨某转账交付借款后一直通过微信向王某催讨欠款,双方之间从未打过借条,担心对方欠钱不还的杨某误以为手上只有握有借条法院才会立案,这才自作聪明地伪造了借条,希望能以此解决自己的“心病”。
考虑到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同时杨某又能主动交代自己伪造借条的事实,并且经过法官教育后他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院认为杨某存在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伪造借条的事实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的情节,故法院决定对杨某罚款2000元并向他当面送达决定书。收到决定书的杨某懊悔不已,诚恳地接受了处罚并表示愿意为自己的糊涂行为“买单”。
目前,该决定已生效,杨某已缴纳罚款。该案经调解最终已经结案,被告王某愿意向原告杨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法庭容不得谎言,诉讼更要恪守诚信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之所以伪造借条,是因为他误以为手上只有拥有借条才能起诉,虽然在法院受理后他主动向法官交代事情的原委,但他伪造证据的行为仍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在法庭上尝试耍“小聪明”,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要学法、知法、守法,在法庭上遵循诚信原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