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徐澍 记者 苏盈盈)眼镜店里销售的隐形眼镜款式、品牌各异,是不少人的时尚单品。但其实,它们属于医疗器械,生产隐形眼镜的厂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商家则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莘塍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眼镜店正在销售一款软性亲水接触镜。这种眼镜属于隐形眼镜,但商家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商家在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就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该眼镜店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眼镜店负责人于30日内改正,并处罚款11000元。
“隐形眼镜属于医疗器械,选购时要更加注意安全性,并按要求对隐形眼镜进行护理和更换,最大程度确保使用安全。”执法人员介绍,隐形眼镜直接接触眼角膜表面,使用不当可能引发角膜炎、结膜炎等疾病,是风险程度较高的特殊商品,实行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注意商家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同时仔细查看产品包装是否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销售隐形眼镜要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要及时登记,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消费者如发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现无证经营隐形眼镜等行为,可拨打1231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