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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
这家企业没有编制、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被查

    本报讯(通讯员 滕燕燕 记者 苏盈盈)项目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不少建筑垃圾,如不能妥善处置会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为此,企业在施工前就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进行报备。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市首例未编制、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你们在项目施工前有没有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这事可不能马虎!”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潘岱中队执法人员在某企业施工现场巡查时,发现该企业施工时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执法人员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重点指导企业如何编写垃圾处理方案及填写备案申请表,对企业提出的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等问题给出了耐心解答和细致建议,并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进行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的一项新举措,明确了备案主体、备案时限、备案受理方式、备案有效期以及施工单位备案信息公示要求等内容,对从源头上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执法人员介绍,该企业在期限内完成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编制并完成备案,考虑到该企业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该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全面落实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制度,秉持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审慎包容、柔性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坚持柔性执法和有效执法结合,不断创新监管模式,从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大力开展“劝导+服务”的柔性、文明执法,努力打造良好市容秩序与群众理解的双赢工作局面。

    下一步,该局将继续推进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落实,开通线下备案绿色通道方便企业办事;同时,鼓励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实现备案过程更便捷高效,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执法力量。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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