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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后厨超量存放燃气瓶,严查!

    本报讯(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李道辉)瓶装燃气是居民生活和餐饮店经营的必需品,由于存在易燃易爆的特性,在运输和存储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有少数燃气使用者贪图方便,违规超量存放瓶装燃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楼中队执法人员在平阳坑镇巡查过程中,发现塔石村一家店的后厨存放着4只15kg型满瓶燃气,其中3只正连接在灶具上,1只为备用。该店的行为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执法人员介绍,按照《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单个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储存量不应超过50kg,超过50kg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瓶组气化站。”经过线索固定、证据取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店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视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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