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4版:百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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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茅台”包装被判刑
法院严惩商标侵权

    本报讯(通讯员 徐以诺 记者 陈浩)在高档白酒行业,茅台酒因其广泛的知名度和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却有厂家为了牟利,触碰法律底线。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22年3月14日,黄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上家处承接假冒“茅台”酒盒包材覆膜业务。在收取上家所付的定金人民币3000元后,黄某对假冒“茅台”酒盒包材进行覆膜,覆膜的酒盒有“茅台世博会专供酒”“茅台红色之都”等数种。

    2022年3月29日,某地市场监督局在黄某的盖光加工厂和方某的压痕加工厂内查获十余万张酒盒印刷品。

    经比对,黄某假冒的“茅台”酒盒包材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第3159143号等8个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经查明,黄某伪造与“茅台”酒有关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38760件,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之巨已使其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

    2022年4月,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到案后,黄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据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经授权获得第3159143号等3个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在黄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瑞安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向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品牌是企业产品的象征和灵魂,商标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帮助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产品,更在于它能激励企业创新创造。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之下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侵害他人商标权,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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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