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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并非“停车位”,毁绿违停会被罚

    本报讯(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杨作乾)绿地是城市的靓丽风景线,更是改善生态环境的“氧气瓶”。然而,有车主为了一己之便,随意把车辆停放在绿地上,导致大片绿地受到碾压。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曹村中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曹村镇垟心岛绿道庭院附近的绿地上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浙CD6****的白色轿车,车轮碾压过的草坪受到损害。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同时联系当事人倪某某,告知现场相关情况,责令其立即返回现场将车子驶离草坪。

    针对绿地违停车辆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倪某某在调查中承认了其在绿地停车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事实。当事人说当时正在此处游玩,为图方便,便把车辆就近停放在绿地上。经执法人员教育后,当事人了解到了绿地停车的危害并及时将车辆驶离绿地,执法人员还协助当事人寻找到规范的停车位。该局根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元的处罚。

    “绿地并非‘停车位’,违停毁绿不可取!”该局执法人员介绍,绿地停车并非个案,个别车主随意把车辆停放在绿地上,导致大片草坪受到碾压,出现绿地干枯稀疏,长期被车子碾压的绿地甚至寸草不生。此行为不仅有损文明城市形象,如遇雨天车轮可能将污泥带上车道污染路面,执法人员将严厉打击随意在绿地违停车辆行为。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车主切勿贪图一时便利随意停车,一经查实就会查处,希望大家一同爱护家园那一抹绿意,营造文明有序的人居环境。

    【法律视角】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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