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戌慧 通讯员 金建冲)日前,根据上级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塘下分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辖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据悉,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而言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塘下镇存在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仍担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39家,被法院、检察院判刑的但仍担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有3家。
行动中,该分局通过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法律宣传,电话通知并告知事情的严重性,指导相关企业进行人员变更或企业注销,要求原企业注销后并向市监部门提出提前解除任职限制的申请以及相应解释。若企业拒不整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企业若想谋求长足发展,经营者当珍惜自身信用羽翼,守法诚信经营。市监塘下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更多部门,继续加大对各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认识到严重后果,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水平整体提升,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