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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无小事
瓶装燃气未查验登记,一案三罚!

    本报讯(通讯员 陈童 记者 苏盈盈)当前,我市瓶装燃气销售实行实名制模式,要求扫描钢瓶上的二维码时,显示的用户名称、用气地址与实际用气信息相符。但我市一家燃气配送公司在一周内两次被发现未按要求登记并查验信息,且未按要求整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配送公司、公司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送气工)实行一案三罚。近日,该案件涉案相关方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为严格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保障辖区燃气安全形势平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桐浦中队持续对辖区餐饮店燃气安全开展地毯式排查。5月26日,该中队执法人员对浦西村某饭庄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扫描钢瓶上的二维码时发现,该店一瓶15公斤的瓶装燃气的信息与实际不符,实际用户应为某饭庄,而气瓶二维码显示的信息为周某某,且实际用气地址与营业执照不符。根据二维码信息溯源,该气瓶由瑞安某燃气配送公司配送,送气人员为陈某,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严格落实瓶装燃气实名制登记工作。

    5月31日,执法人员在浦西村富民西路某小吃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两瓶瓶装燃气的二维码信息显示的用户及用气地址均与实际用气信息不符,气瓶由上述的瑞安某燃气配送公司配送,送气人员同样是陈某。该燃气配送公司在一周内两次未按要求登记并查验信息,且未按要求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涉嫌瓶装燃气经营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为查清案情,执法队员一方面向两家餐饮店的经营者提取调查询问笔录作为旁证,另一方面通知涉案燃气配送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实,现场发现的二维码显示信息与实际用气信息不符的气瓶都是由该公司的送气工陈某负责配送,公司与陈某签订了配送服务协议,对其负有监管与安全培训责任,双方属雇佣关系。

    该公司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已第一时间督促送气工陈某进行整改,但陈某未能整改到位,案发后陈某还拒绝配合调查。经执法人员多方调查取证,最终通过市人民政府网向其(陈某)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瑞安某燃气配送公司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该公司主管人员戴某处5000元罚款,对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某(送气工)处5000元罚款。

    燃气安全无小事。为强化燃气实名销售监管,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同时执法人员提醒,用户在购买使用燃气时,要积极配合实名登记工作,建立完备的燃气使用信息,做到燃气的使用有迹可循、有源可查。

    【法律视角】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买卖和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当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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