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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设备下面“藏”违建
立案查处!

    本报讯(通讯员 彭嘉丽 记者 苏盈盈)光伏发电项目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当下政策扶持鼓励建设的项目。然而,个别用户却擅自抬高光伏项目设备,在光伏板下搭建违法建筑。近日,我市某混凝土公司擅自抬高光伏设备建设违法建筑的行为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日前,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线索称,温州某混凝土公司擅自在厂房顶楼分布式光伏下修建违法建筑,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接到线索后,桐浦中队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发函至市发展和改革局于立案之日起取消该公司光伏发电财政补贴。

    经查实,当事人温州某混凝土公司在位于104国道旁的厂房楼顶安装光伏设备,该项目已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登记审批,符合建设规定并于2023年2月8日通过项目验收。但为了扩大顶楼使用空间,该公司未经任何单位或个人批准同意擅自动工建设,将光伏设备由备案高度2.2米抬高至3.7米,并在光伏板下建设面积为359平方米的围合式建筑物,违反光伏项目建设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温州某混凝土公司限期十日内自行拆除公司顶楼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法人员介绍,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效运行,用户在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时要严格遵循《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或通过验收后擅自更改、违反建设规范。同时提醒各相关用户在项目开工前,要积极主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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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