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4版: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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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 叶圣璞 记者 苏盈盈)粮为国基,谷为民命,规范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关乎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我市某公司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我市首例粮食物资类行政处罚案件。

    据了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商务局违法线索称,我市某公司涉嫌存在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该局机动中队随即展开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订单粮、议购粮、储备粮油、军供粮油的收购、储存、调拨、批发,组织粮食调销。在2022年夏粮收购过程中,因种粮户忙于夏粮收割、烘干等农事,于是分批将夏粮运输至收购点。该公司在分批收购夏粮时,未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次进行结算并在三日内支付购粮款。

    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前将所有未及时支付的售粮款支付完毕。考虑到该公司并未存在恶意拖欠种粮户购粮款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对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拖欠售粮款不仅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因此,要在坚持和完善政策性粮食收储制度,健全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监测和预警体系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强化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粮食流通平稳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下一步,该局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严厉打击坑农害农、损害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为粮食收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视角】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粮食收购主体应当认真核实种粮农民信息、订单数量和投售数量,结算结果经种粮农民或其委托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售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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