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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代送瓶装燃气行不行?
来看看这张万元“罚单”!
执法现场

    本报讯(通讯员 蔡小鹤 记者 苏盈盈)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燃气”)是瑞安广大餐饮用户和居民用户使用的常见燃料。由于燃气配送过程中的不当操作会带来安全隐患,为此,需由专业人员按操作规范进行配送。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起违规配送瓶装燃气的案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4日下午,玉海街道解放中路和广场路交叉路口,市综合行政局执法人员和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对浙CBT**9瓶装燃气运输车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车辆驾驶员何某某既未取得所驾车辆相应驾驶资质,也未取得温州市瓶装燃气送气工证,现场车上共装有12只规格均为15kg的瓶装燃气,其中2只满瓶,10只空瓶。

    该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品。同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中已明确规定“驾驶人员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质和瓶装燃气销售服务证”。

    经查明,当天的情况系瑞安某公司送气工因私事繁忙委托其父亲代为配送,且类似情况曾有发生。涉事公司在此前知晓情况后,除劝导外并未按照公司与送气工签订的《送气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对此类违规送气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

    对此情况,交警部门就驾驶员何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涉案燃气配送公司涉嫌瓶装燃气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并于近日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燃气经营单位不仅要做好充装、运输、存储等基础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配送更容不得马虎,要选择业务能力过关、身体条件合格、有证有资质的送气工为配送工作做好保障。同时,鼓励广大燃气用户共同参与监督,积极核实配送人员的资质证件,为燃气安全、平安瑞安筑牢防线。

    【法律视角】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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