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德勒与被告龚绍庆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不按判决履行义务,遂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2022 年5 月21 日,被告龚绍庆在瑞安市安阳路719 号1 幢3 单元楼下以辱骂蔡德勒“畜生”“屌在你头上”的方式公然侮辱原告蔡德勒,该行为已达严重贬低原告人格的程度,客观上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行为已侵犯原告名誉权,故判决被告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800 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