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何振宇)近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瑞安公用执法联络办公室违法线索,对安阳街道某小区住户将燃气管道切割毁损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日前,瑞安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为该小区进行通气前检查时发现,某栋居民楼燃气管道保压测试无法通过,显示燃气管道压力异常,工作人员在排除主管道原因后逐户上门检查,发现某室设备阳台连接主管的燃气管道已经被切割并重新焊接,管道密封性不合格,导致压力异常。工作人员即刻将该情况反馈至瑞安公用执法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当即联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安阳中队介入调查,并于当天下午和执法人员一起到达事发现场。
执法人员介绍,经调查,该用户将该处燃气管道切割后重新焊接连接头是为了设备阳台装修改造,并打算在装修完毕后使用软管连接,方便日常使用。但是,该用户在切割燃气管道时并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便擅自让工人作业,因操作人员非管道燃气专业人士导致焊接粗糙,管道密封性不合格。
经燃气经营公司认定,该处管道属于低压管道,已被损坏需重新更换,日前该住户已赔偿相应损失并由瑞安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修复完毕。因该处管道尚未通气,所以该住户的行为并未造成燃气泄漏事故,考虑到该住户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且及时赔偿损失修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介绍,近年来,全国已发生多起燃气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居民家中在装修施工时,应该小心避让燃气管道,损坏燃气设施,将给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伤害。年关将至,各单位和个人更应充分认识保护燃气设施的重要性,过一个“平安年”。
【法律视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