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4版:聚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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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来了,划重点!
这些变化和亮点值得老百姓关注

    ■通讯员 吴琴 记者 项乐茹 戴志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后,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需要注意哪些变化呢?如何体现“为民便民”原则?

    近日,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对新行政复议法的变化及亮点进行了解读。

    变化1

    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一口对外”受理

    行政复议法修订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有行政复议职责,实践中容易出现人民群众找不准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推动行政争议更多在当地得到解决,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调整,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原则上县级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政府“一口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记者从瑞安市司法局了解到,新法施行后,在瑞安市范围内,只有瑞安市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近年来,我市积极拓宽受理渠道,市司法局在复议受理窗口固定的基础上,完善“线上+线下”模式、增设15个司法所受理点,全面引入诉讼立案先行引导程序,逐步打造点、线、面受理格局。加强执法源头引导,执法人员主动推荐行政复议;畅通诉讼引导机制,在诉前调解阶段,对于存在高败诉风险且一时难以化解的案件,将其引入行政复议解决。

    据悉,2019年体制改革后,瑞安市司法局成为行政复议机构以来,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588件,位居温州市前列,其中纠错233件,纠错率14.67%,其中化解476件,化解率29.97%。

    变化2

    将行政赔偿、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纳入受理范围

    在保留旧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基础上,新法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原行政复议法相比,新法第十一条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从11项扩展至15项,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具体增加下列情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大,是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一大亮点,这也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和纠错,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想把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好、彰显好,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是关键。近年来,我市行政复议机关也开展了许多有益探索。

    例如近期,家住塘下鲍田的王某某因塘永线改造工程而只能绕行上班,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与他人相撞,导致脚部等身体部位受伤,后续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他所就职的企业对此工伤认定有异议,认为王某某是否属于上班路上受伤有待商榷,并对工伤保险待遇补差数额有疑虑,于是提出了行政复议。

    彼时,类似的工伤认定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瑞安市司法局认为应当受理此类案件。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召集当事人坐在一起,厘清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责任,最终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这一行政争议,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也维护了营商环境。

    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行政复议案件涉及领域十分广泛。从被申请单位来看,市直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占复议案件总量78%,乡镇街道为被申请人的占复议案件总量的22%;从申请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房屋征补(拆迁)等行政管理领域,这些领域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案件数量约占复议案件总量的65%;从案件类型来看,行政处罚占30.11%;信息公开占22.73%;投诉举报占17%;履行法定职责占16.13%;行政强制占8.1%;其他占5.93%。

    变化3

    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新增三种情形

    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是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重要举措之一。复议前置是启动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前提和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分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还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保留原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复议前置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三种情形,作为复议前置的范围。

    此外,新法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变化4

    增加互联网申请、法律援助等多项便民举措

    为使人民群众更便利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行政复议要吸纳更多案件,首先要让案件能顺利进来。”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新法还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针对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群众因碍于不懂法又没有钱请律师而无法维权的困境,明确指明了“出路”。

    此外,新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与原行政复议法相比,这是一项创新性行政复议递交规定。例如,对交警部门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交警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不用再去行政复议机构。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这意味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变化5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调解书可强制执行

    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之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均可以调解,进一步追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只要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复议争议均可通过调解方式实现实质性化解。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只能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两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做法。

    同时,复议调解书无法强制执行的尴尬局面将会得到改变,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调解内容的话,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更加放心地参与复议调解。这些变化必将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发挥定分止争作用。

    “以后我们参加行政复议调解的案件类型将明显增加,尤其是对于投诉举报类等涉及第三方的案件,可以依法大胆开展调解。而且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让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吃下定心丸,不用再担心对方言而无信,调解工作开展起来肯定会更顺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法学习研讨交流中表示。

    从行政复议不得进行调解,逐步到部分情形可以调解,再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都可以进行调解的过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进一步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

    一直以来,我市坚持把全过程调解纷争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优选项”。在流程上,采取“收案后先行介入、受理前主动调解、审理中配合协调”的方式,坚持在咨询、立案、听证、审理各环节全流程调解;在人员调配上,聘请资深律师、工商联人士、市民监督团成员等18位专家,推行“定时轮调、邀约随调、线上云调、专业援调”等调解模式,使有限的行政复议释放出充分的能动性。此外,在模式上完善“听证加调解”制度,营造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气氛,促进矛盾实质化解。2023年听证12件,听证中实质化解10件,收到锦旗6枚。

    变化6

    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制度

    新行政复议法设置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简易程序适用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明确缩短申请书副本发送期限、答复举证期限、案件审结期限。适用简易程序,让解决群众所忧需漫长等待复议决定书的问题,有了更高效更权威的法律保障,可以缩短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期限,让申请群众早日收到复议决定文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快速解决。

    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新法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中,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有两项:一是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二是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

    其实在提升复议办案质效方面,我市也有不少探索做法与经验。在审查方式上,我市推行“走出去、走下去”、到现场勘察的方式,另一方面推行“每案讨论”制。借鉴法院合议庭模式,除调撤案件外,所有案件一律交由集体讨论决定,通过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复议后起诉的败诉率。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新法这一系列措施有效推动行政复议从传统的“书面审理”转化为“开门办案”,弥补行政复议中立性天然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更好解决复议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

    变化7

    调整行政复议决定顺序,突出“变更决定”地位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按照先变更,再撤销、确认违法、限期履行,之后再维持、驳回,调整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进一步突出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的地位。

    新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变更决定能够直接调整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需要行政机关再行启动新的行政程序,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法旨在改变人民群众对行政争议解决中“程序空转”的固有印象,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的行政争议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得到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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