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葬奖励
1.奖励对象为2012年12月1日后在市殡仪馆火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遗体以及其他特殊对象。
2.生态葬是指亡故者遗体火化后,实施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室内葬及骨灰撒江、撒海等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的丧葬方式,也包括遗体捐献以及其他特殊对象实施的生态葬方式。
3.实施生态葬的奖励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生态葬的奖励补助标准:壁葬、室内葬每例为1000元;树葬、花葬、草坪葬每例为5000元;骨灰撒江、撒海以及遗体捐献每例为8000元。
二、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
1.救助对象为2012年12月1日后火化的本市户籍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火化时间以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为准,户籍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救助对象具体分类如下:
(1)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2)持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
(3)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优抚对象;
(4)持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贫困证》的残疾人。
2.救助项目
(1)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救助对象亡故后,在户籍所在镇街辖区内公墓指定墓穴免费安放骨灰,每入葬1例补助公墓管理单位3000元;购置公墓其他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3000元。
(2)符合第二、三条规定的救助对象亡故后,购置公墓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
(3)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亡故后,购置公墓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1500元。
三、乡村公益性墓地
为加快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满足群众安葬需求,2017年我市规划布点331个公益性墓地选址点。墓地建设以村为建设主体,建设资金由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资金解决。墓穴建成经物价部门核定成本价后,按成本价(含15%的维护经费)向本村村民、以及祖籍或原户籍在本村(社区)但现已迁出的人员提供,满足60周岁以上老人丧葬需求。经墓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可向本乡镇(街道)无公益性墓地村居或特殊原因需跨乡镇(街道)安葬的群众进行零星调剂,须经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后再进行调剂,不得私自调剂,加收的调剂费用不超过墓穴成本价的30%,禁止商业买卖行为。
瑞安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