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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一餐饮公司被罚1万元
执法人员现场巡查

    餐饮后厨产生的油烟未经净化处置直接排放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影响群众身体健康,也是居民关注的热点。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我市一餐饮公司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民生关切,常态化开展餐饮单位油烟排放管控工作,控油烟护蓝天,共同保护大气环境。3月14日,该局潘岱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后岸村一餐饮公司后厨在经营过程中使用4眼炉灶,其中一处排烟管道和两处排风扇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三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排烟管道,部分油烟未拢入,未经油烟净化设施直排室外,导致部分油烟直排。对此,执法人员当场向负责人陈某某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清洁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会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介绍,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限期内改正,根据《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余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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