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蔡小鹤)入户安检是保障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的有力手段,也是燃气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实际运行中,部分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安全管理上时有松懈,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近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我市某燃气经营单位的2起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今年3月,该局执法人员在核实温州市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系统安检记录的过程中发现,某燃气经营单位在玉海街道涨落桥等多处配送点未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定期检查。经查,该燃气经营单位送气工陈某某为应付燃气经营单位的入户安检要求,贪图方便,在未对多家燃气用户开展入户安检的情况下,在配送系统上上传无关的安检照片形成入户安检记录,但燃气经营单位未发现该问题。
当月,该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某燃气用户涉嫌改装户内燃气设施行为时发现,该燃气经营单位送气工李某某在对该燃气用户开展入户安检时,发现该燃气用户存在使用可调节调压阀、将燃具连接软管进行穿墙使用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在劝阻、制止燃气用户无效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上报安全隐患,现场燃气安全隐患存续时间超1年。
鉴于该燃气经营单位上述2起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较严重安全事故。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相关规定,并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涉事燃气经营单位的2起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罚款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送气工是开展燃气入户安检工作的重要力量,在配送燃气和开展燃气服务过程中是最了解用户燃气使用情况和安全细节的,理应担负起规范安检,保‘户’平安的使命与责任。”执法人员表示,下一步,主管部门将联合燃气经营者通过停气、吊销送气工证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入户安检工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各燃气经营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燃气入户安检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广大燃气用户要规范用气,安全用气,积极配合入户安检工作,对存在的隐患做到立行立改。
【法律视角】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