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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棵护路林木遭“毒手”
瑞安首宗未经批准采伐护路林案被立案处罚

    本报讯(记者 周小玲 通讯员 蔡陈云)护路林作为重要的公路附属设施,不仅能起到美化道路的作用,还能防止飞沙、积雪等对车辆行驶造成影响。护路林也是道路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大家的保护,然而有人却偏偏不这么认为。5月17日下午,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我市首宗未经批准采伐护路林案被立案处罚。

    4月19日上午,市交通运输局陶山站队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马陶线9K+450M处公路用地范围,有护路林被人为砍伐破坏。经现场勘验,确认有4棵干径19到41厘米的行道树被破坏。通过进一步走访调查,执法人员确认是附近一工地负责人郑某,为了方便工程车辆通行,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了4棵行道树。对于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立案调查。

    经调查,郑某该行为触犯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交通运输局最终对其作出了责令补种、并处10713.8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强调护路林的重要性。当事人表示已充分认识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以案释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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