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张利施)人防门是人防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抵抗化学生物武器、核武器、有毒气体等,不可擅自拆除。然而,有人竟为了方便车位使用拆除了9扇人防门,危害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降低防护效能。近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该涉事单位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及时整改恢复原状。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发改局违法线索称,莘塍街道某小区人防地下室有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防护单元间临战封堵门(人防门)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莘塍中队随即介入调查。经查明,该小区人防地下室多处防护单元间出入口有人防门被拆除,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该小区人防地下室战时平面图,锁定了被拆除的人防门具体位置。
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该小区地下人防区于2021年通过市人防办相关验收手续,竣工时安装了17处(计34扇)双向受力的人防门。因部分人防门设置在人防车位附近,为方便人防车位使用,该小区的建设单位——瑞安市某置业公司擅自将6处共9扇人防门拆除,严重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条例。
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拆除人防设备设施规模较大,当事人已构成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但态度端正,积极整改,故酌情从轻处罚,该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及时整改恢复原状。
人防工程不是自家“后院”,人防门也不是想拆就能拆,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备战意识不强,忽视了对人防工程的保护。
“人防门作为人防工程重要的防护设施,切不能因为停车、通行不便,外观不够精美大气将其拆除。”执法人员提醒,如该案中瑞安市某置业公司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仅考虑停车位使用问题,实施拆除人防门的违法行为,大大影响了人防工程防控效能,必须依法受到惩处,同时应承担整改恢复责任。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