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朱华辉
在购买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时,消费者一般会对常见品牌的产品比较熟悉,对于不太常见或新兴品牌了解较少。如果商家在购买时向你推荐新品牌,你会接受吗?
近日,市消保委仙降分会就调解了一个因听信商家推销购买不熟悉品牌的手机,使用后不及预期想要退款引发的消费纠纷。市消保委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答复询问,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有保护消费者信赖的义务。
日前,有消费者来电称,他于今年7月在仙降横街某手机店购买手机,在购买手机时明确表达要购买某大品牌(A品牌)的手机,商家在知道消费者需求后主动介绍起了一款不太常见的B品牌手机,并以B品牌为A品牌子公司品牌为说辞进行推销。基于对商家的信赖,消费者当场花费2000余元购买,但回去后发现产品并不是他想要的A品牌手机,且使用时该手机存在发烫、耗电快等问题,于是他联系商家换货。店家表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向市消保委仙降分会投诉,要求更换A品牌手机。
接到投诉后,该分会工作人员联系投诉人核实情况,并试用涉案手机,确实存在耗电量异常和发烫问题。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认为店员对产品的介绍中明确提出该手机为B品牌,2024年A品牌公司与B品牌公司等共同持有B品牌公司股权,符合事实;且店员只是进行正常的品牌推荐,最终决定权在消费者自身。消费者认为自己是出于对店内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信任购买了该款手机,同时A品牌有不同价位的多种机型可以选择,在消费者明确告知诉求后,该店工作人员模糊其词进行推销,以B品牌替代。
那么,经营者是否需要为介绍商品行为承担责任?
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调解人员指出,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调解人员认为,该消费者根据店内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和引导,购买了商品却不符合内心预期,同时存在一定质量缺陷,实质上构成误导和瑕疵交付情形,影响合同根本目的,消费者主张退货退款是合理的诉求。在说清楚法理关系,引导经营者学习相关法条规定后,双方达成和解,先由经营者对涉案问题手机进行免费检测,如确实存在问题达不到消费者预期,将给予更换。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部分消费投诉案件中,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不是很了解,或者是对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继而发生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保护消费者信赖利益的义务。因此,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商品介绍用词用语,对于夸大或不实陈述导致消费者误解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营者应当要注意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