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蕾 记者 苏盈盈)近日,平阳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因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收到了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的“罚单”。
今年7月31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马屿中队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平阳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我市马屿镇林白坑村有气瓶销售行为。在充分筛查监管平台数据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送气工黄某某自2023年开始陆续配送瓶装燃气至马屿镇林白坑村居民家中。
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的燃气配送范围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上许可的经营区域,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公司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同时被没收违法所得。
“这起跨区域燃气经营案为广大燃气经营者敲响警钟,在业务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与合规。”执法人员表示,燃气的合规经营不仅关乎市场公平竞争,更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促进能源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了保障广大居民的用气安全及优质服务,希望广大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要选择合规经营的燃气配送公司,并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燃气设备与用具。
【法律视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