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曾豪 记者 苏盈盈)工地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量大,如果不妥善处置会影响人居环境,甚至造成污染。为此,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都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无论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开出10万元的罚单,并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今年4月17日晚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陶山中队执法人员根据工作计划开展晚间渣土巡查,巡查至陶山镇镇南村渣土消纳场地时发现一辆牌照为浙C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行驶,疑似倾倒了建筑垃圾。执法人员查询后发现该车牌系未审批备案车辆,立刻将车辆拦下并对驾驶员进行现场询问。
经走访和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确定该车辆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及倾倒地点,面对铁证,驾驶员承认了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扣,并向当事人发放限改通知书与查封扣押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
经过陶山执法中队全面调查取证,梳理证据,证据链实现闭环。近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强化对渣土运输车辆的全方位监管,对渣土“产生—运输—消纳”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全链条执法检查,落实系统整治,以严监管督促渣土规范处置。
【法律视角】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