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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站内竟成了务农材料堆放区?
气象设施禁止侵占!

    本报讯(记者 苏盈盈 通讯员 林鸣斯)气象观测站内有精密设施,一般会在其周边围上护栏,并设有禁止攀爬和进入的标识。然而,有人贪图方便,将务农用的竹子就近堆放在气象观测站内。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侵占气象设施的案件。

    此前,该局收到市气象局移交函称:村民倪某在曹村镇垟心岛许北公交站右转200米处的气象观测站内堆放了竹子。该局曹村中队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发现该站内的风塔、雨量器总成等设施旁边堆放着不少竹子,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该行为涉嫌侵占气象设施。

    该中队立即责令当事人移走气象观测站内的竹子。经了解,倪某是附近村民,其农田就在气象观测站旁边,眼见气象观测站内的空地比较大,他就想着将其“利用”起来,于是把务农用的竹子堆放在那里,以便日常取用。

    该气象观测站维护人员介绍,气象观测站的设备比较精密,需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定时向中心站发送数据。为此,站外会设立护栏对里面的设备进行保护。此次倪某随意越过观测站护栏,在站内直接堆放竹子的行为具有安全隐患,容易破坏探测环境,导致设备损坏,使之无法及时监测、发送数据。

    经气象观测站维护人员现场勘察,由于处理及时,该占用气象设施的行为没有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也没有造成观测数据的中断。考虑到倪某是第一次违规操作,且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整改,根据相关规定,该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对倪某进行了普法教育。

    【法律视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侵占、 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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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