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何章平 记者 金邦寅
日前,在曹村镇某水域,一场特殊的“放生”活动悄然进行。当地居民周某在温州海警局瑞安工作站与瑞安市渔政部门执法人员的共同监督下,将8万余尾鱼苗缓缓投入河中。这并非普通的增殖放流,而是一次由“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的生态修复赔偿行动。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25年8月7日,彼时正值东海禁渔期,温州海警局瑞安工作站在打击非法捕捞行动中,发现周某等人未经许可擅自捕捞龙头鱼、鲳鱼等渔获物80余公斤,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通过积极的政策解读、法规讲解,努力向当事人阐明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危害以及国家设立禁渔期的意义。”办理此案的海警执法员说。经过多次沟通和释法说理,周某的态度从最初的侥幸与畏惧,逐渐转变为深刻的反思与悔悟,他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主动提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尽己所能弥补被损害的渔业资源。
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周某自费购买8万余尾符合本地水域生态要求的鱼苗,在执法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科学放流。这场活动不仅吸引了周边村民驻足观看,也成为了一堂“看得见”的法治公开课。
“这个教训非常深刻,我以后一定会遵守法律。”在放流现场,周某感慨道。
温州海警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单一的惩处到教育引导,再到增殖放流,体现了当前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实践从“一罚了之”到“修复为本”的理念深化,将生态修复责任与案件处理相结合,既能让违法者真正认识到错误,又能实现环境资源的实际补偿,达到惩戒、教育、修复“三赢”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