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依涵 记者 杨微微)清明将至,踏青游玩、祭祀祈福等活动逐渐增多,也是野外用火隐患最为集中的时段。一个未熄灭的烟头、一次疏忽的违规用火,都可能引发难以挽回的生态灾难。近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两起违规用火典型案例,以案例警示公众,严守森林防火底线,任何个人或单位切勿以身试险。
2026年1月,当事人叶某在曹村镇曹北村野外,处于森林禁火期、且位于禁火区内多次吸烟,虽未引发森林火灾,但实际行为已构成违法。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之规定。鉴于当时森林火险等级较高,且当事人多次违规吸烟,情节较为严重,决定依法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3000元。
吸烟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行为,但在不适宜的场所和时机吸烟,便可能越过法律红线。不少人对禁火令和禁火区的严肃性缺乏认识,以为“偶尔抽一根没关系”,这种侥幸心理不可有。禁火令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包括焚烧、祭祀、吸烟等。公众应高度重视禁火标志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险。
案例二: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2025年12月,当事人瑞安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瑞安市某著名生态旅游区内,因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17.229公顷。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的责任主体不仅限于游客、路人等个体,更包括林区经营单位和村集体等法定责任主体。一旦疏于履职,同样可能成为森林防火领域的追责对象,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必须警钟长鸣、责任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