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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未核实年龄
我市一公司被罚款

    本报讯(通讯员 陈依涵 记者 杨微微)暑期,不少企业为应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面向学生群体招聘“暑假工”“小时工”。执法部门提醒,用工单位切勿疏忽大意、心存侥幸,应核实入职者的年龄、身份,如果构成违法使用童工将得不偿失。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处置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因招工未核实年龄、身份构成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当事公司累计被罚款6000元。

    2025年2月17日,未满16周岁的小明(化名)在网上看到了我市某模具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遂独自找到了该公司法人章某。章某在未对小明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的情况下,便直接录用了自称“有工作经验”的小明。二人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月底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安排小明进行入职体检。2月18日,小明正式入职,章某安排其从事钻孔等工作,同年5月12日,小明在工作中受伤后离职。

    2026年2月,市人社局在巡查中发现该模具公司可能存在违法使用童工的情形,将案件移送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明,小明的出生日期为2009年3月19日,即在2025年2月入职时还未满16周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该模具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19日招用1名未满16周岁员工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构成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行为。

    鉴于该公司使用童工1名,使用时间30天,在被查处时,该员工已经年满16周岁并已离职,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对该模具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当事公司招用员工小明直至其满16周岁前后均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规定,已构成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鉴于当事公司对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只有1人,且积极配合调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

    【以案说法】

    雇用童工绝非“小事一桩”,法律划定的年龄红线不容任何侥幸心理。章某的疏忽不仅换来行政处罚,更让人后怕的是,童工既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也缺乏成年人应有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严重伤残,企业面临的将远不止是罚款,还可能是巨额赔偿乃至刑事责任。每一位经营者都应当引以为戒,招工必须核验身份,入职手续不可省减,童工红线绝不能越。法律不因“不知情”而网开一面,唯有将合规意识融入日常管理,才能真正守住底线、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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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