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彭丽明/整理
日前,温州市住建局发布《温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2006年出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老办法”进行一次系统性修改。
“意见稿”适用范围为整个温州地区,按照“宽松去库存+严管防乱象”的原则,堵住商品房销售各个环节的漏洞,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预售资金监管:
专款专用严防挪用,违规拨付须全额赔偿
购房者交的房款去了哪里?会不会被开发商挪作他用?这是很多市民最担心的问题。“意见稿”明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和非重点监管两类,重点监管资金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全装修交付的项目,装修成本也要纳入预算总额。同时,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子公司项目的监管资金。以前那种“母公司缺钱,从子公司项目账上挪一点”的操作,行不通了。
监管的“绳索”同样绑在了银行身上。“意见稿”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经住建部门核准,擅自拨付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必须负责追回;追不回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贷款银行违规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之外的,同样要负责追回或赔偿。
这意味着,银行不能再当“甩手掌柜”,一旦违规放款,要么追回资金,要么依法赔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即办妥大产权证)后,即可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明确的“解套”时间点。
现房销售通道:
竣工验收合格即可申请,资金监管全程不松绑
过去,温州商品房市场上预售房无疑是绝对主力,现房销售渠道不够清晰。“意见稿”将现房销售单列一章,明确商品房现售的“硬杠杠”——项目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已经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未售房源可申请转为现售备案。不过,已完成竣工备案但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申请现售时仍须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这就意味着,即使卖的是“准现房”,购房款依然受到监管,紧抓资金安全防线不放松。
此外,“意见稿”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划出多条“红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变相预(现)售,不得要求购房人将押金、诚信金等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或其指定的账户,杜绝私下卖房带来的烂尾、卷款风险。
取得许可后,公示期满10日内,必须将全部房源一次性在网上公开销售。已在网上公布的可售房源,购房者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购房者认购后90日内须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自动撤销。
售楼展示立规:
沙盘区位须按比例制作,不得“美颜”误导购房者
信息不对称,是购房纠纷的头号导火索。很多市民吐槽:看商品房沙盘时小区美如画,楼栋之间距离开阔,周边学校、商场仿佛近在咫尺,有时房产交付后却发现“货不对板”。“意见稿”专门给售楼处的展示道具“立规矩”:小区实际楼间距是多少米,就要按对应比例在沙盘上制作楼栋模型。
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制作,并标注比例尺。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图标、模型。
此外,售楼处醒目位置必须公示11项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户、一房一价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配建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的数量和位置、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防治措施等,让购房者明明白白看房,不再成为被房开“美颜”忽悠的韭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