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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终止后仍标注专利号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起假冒专利案

    本报讯(记者 陈峥 通讯员 韩程繁)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下分局查处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件。辖区一商户在专利许可有效期届满、收到权利人明确停用通知后,仍心存侥幸,继续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号对外销售,涉嫌假冒专利违法。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涉案产品2万余件。

    据调查,该商户曾于2023年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合法取得某产品外观专利使用权限,可依协议生产、销售对应专利产品,授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底。在专利许可期限即将届满前,专利权人已提前告知该商户到期后将终止合作,明确要求其停止在产品上标注该专利号。但该商户漠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整改,在许可到期后持续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涉案专利号。专利权人发现该侵权违法行为后,随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

    接到举报线索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下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仓库开展专项核查,现场查获大量标注涉案专利号的产品,共计2万余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全部涉案产品予以查扣,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专利许可、使用有着明确的法律边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下分局巡查三队队长杨建海表示,日常执法中,执法人员发现不少市场主体存在知识产权认知误区,有的认为曾经取得专利授权就可永久使用,有的在专利未续费、许可终止、专利失效后未及时清理产品及宣传页面上的专利标识,还有的将专利申请号当成有效专利号对外宣传引流,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触碰法律红线。

    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均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广告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的,需如实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不得谎称获权,严禁使用未授权、已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开展广告宣传。

    针对本案,市监部门将深挖案件细节,依法依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同时持续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和合规指导,引导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纠正认知偏差,树立合法用权、诚信经营理念,规范专利标识使用等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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