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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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而论之
学法,不能靠“恶补”
■清 风

    据11月27日《瑞安日报》载,汀田镇大典下有位打工的小青年,因欠薪与老板发生争执,一怒之下,砸坏了公司两台磨床的仪表。这位江西小伙在汀田派出所接受处理时,展现了超级雷人的一幕:从口袋里掏出一本《人民警察法》现场恶补法律知识。

  俗话说,临阵磨枪,不亮也光。但是“临时抱佛脚”匆忙到这个份上,这位小伙子可谓是独树一帜。据当时的办案民警说,“从警十几年,我还真没见过这样随身带本法律书的违法人员!”在随后的谈话笔录过程中,民警变成了老师,张某变成了学生,两个人理论联系实际,上了一堂活生生的法制教育课。通过民警的指点,张某自己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找到了所犯何罪——“故意损毁公司财物”,并知道了这条罪名的详细含义和即将面临的治安处罚。张某虽然长了见识,但是这代价还是相当沉重的。

  这年头,找个清闲点的单位薪水太少;找个待遇好的,累死累活干了大半年又要不到钱。情急之下,于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导演“跳楼秀”的,以自己的生命要挟企业或政府;也有导演“造反有理”的,纠集一班人到工厂内大肆打砸,以为这样可以为自己讨到薪水,最后他们讨到的是自己和亲人的“牢狱之灾”。

  不知法,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正如我们不能将盗窃归咎于贫穷所迫、将强奸归咎于性压抑一样,平时不学法,不知法,事到临头却想着把“一时冲动”作为自己违法行为的借口,以此规避法律的惩处,这样的做法是行不通的。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准绳。人们只有学习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自由和结果。讨要欠薪本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不知法,却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这又怨得谁来?

  应当说,小张还是有法律意识的。在即将面临治安拘留的时候,还能想到拿出法律书翻一翻,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可惜的是,这本《人民警察法》虽然经常随身携带,小张还是没能读深读透,翻来翻去只是前面寥寥几页,所谓的“法律知识恶补”,更是从未进行过。不然,事情将会是另一个结局。

  其实“跳楼秀”也好,“造反有理说”也罢,说到底都是相对弱势者的一种无奈之举。其罪难逃,其情可悯。像小张之流的打工一族,虽然懵懂糊涂,不明法律威严,但其合理诉求还应得到社会关注。维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全社会都应鼎力相助。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法,让信访、司法援助等沟通维权渠道更加通畅和有效,让更多有实际困难的群众觉得投诉有门,办事有着落,不必通过野蛮粗暴的行为,也能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如此,社会秩序才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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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时评 11 学法,不能靠“恶补” ■清 风 2009-12-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