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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相关知识问答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就车船税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什么是车船税?

  答: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问: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问:哪些车辆应当缴纳车船税?

  答: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4.问: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答: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5.问: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答: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6.问:以前年度未缴纳的车船税如何补缴?

  答:2008年度和2009年度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10年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补缴。对未按规定补缴的,应从2010年办理“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7.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办理“交强险”的扣缴义务人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8.问: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问: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问: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凭证需要保存吗?

  答:纳税人应妥善保存车船税完税凭证,在车辆验审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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