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确保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充装、销售、使用从制造之日算起,使用年限已超过15年或检验有效期已超过4年的液化石油气瓶。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充装、销售、使用制造标记、检验标记不清或无标记的液化石油气瓶。不得使用无充装封口的液化石油气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改变气瓶的颜色、制造标记、气瓶编号、检验标记等原始数据,一旦发现一律按报废瓶处理。
4.液化石油气用户对充装站和液化气经营户送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进行检查,对使用年限超15年、检验有效期超4年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钢瓶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经销单位调换合格钢瓶。
5.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螺丝瓶”使用有效期截止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螺丝瓶”一律停止使用,直接作报废处理。
6.市质监局设立举报投诉热线电话12365,对违反气瓶管理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继续充装、检验、销售、使用不合格钢瓶的行为,市质监局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希望全市各充装、检验、销售、使用单位强化安全意识,积极支持配合气瓶安全管理,严格依法经营,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