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蔡先生:我是一名打工者,结婚4年了,有一个女儿。去年,我妻子和别人跑了。现在,我想和她离婚,可又找不到她。请问,我怎样才能和她离婚?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张存明律师解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你妻子下落不明,你要起诉离婚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到你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你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你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李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