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我向某施工队运送水泥和大沙,当时工头不在,其父代收并给我写了一张欠条,上面签有其父的名字。后来,我向该工头索要欠款,工头以不是自己签名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我应该起诉谁?
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解答:《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头的父亲代收水泥和大沙并给你写欠条的行为就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工头来承担,因此,该债务应当由工头来偿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欠条上的名字是工头的父亲签的字,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出现认定你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利后果,建议你以工头及其父亲为共同被告起诉,以便查明事实。(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