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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我想了解一下,现在我市有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回复:根据《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瑞政发〔2008〕194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给予3项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安置留地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偿。
1.征地补偿费政策: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综合价格补偿,即区片综合价补偿。全市征地区片等级划分为三类:一类区片耕地7万元/亩,二类区片耕地6万元/亩,三类区片耕地5万元/亩。
2.安置留地补偿政策:安置留地指标采取3种形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建设规划情况选择其一,并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按征收耕地面积,在此征地外,每亩征地安排被征地村集体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居住用房安置留地指标,其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2)按征收耕地面积,在此征地外,每亩征地安排被征地村集体8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服务业用房安置留地指标,其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3)按征收耕地面积的10%,在此征地外,安排被征地村集体工业标准厂房用地安置留地指标,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对于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项目征收非耕地的,安置留地指标可参照上述征收耕地标准予以安排,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征收非耕地的,一律不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
安置留地指标和安置留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有偿调剂;2.政府收购;3.公开出让;4.收益分成;5.物业回购。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留地、旧村改造、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政府不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
3.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我市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进行调整,规定:经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必须做到即征即保。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征收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册农业人口)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下列人员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已享受遗属供养费和精简退职费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每亩参保4人的标准核定(由全市二轮土地承包时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得出)。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次性办理参保手续。村集体土地全部征收后仍有被征地农民未参保的,未参保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名额多余的村,多余名额不能转让。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集体和个人不缴费。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标准不分档次,统一按《瑞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第3档标准执行(参保缴费标准:1.8万元/人、对应参保待遇标准230元/月)。
(李雅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