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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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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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死后

  跟人合股的餐馆

  该怎么办?

  杜女士:我丈夫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餐馆。今年3月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儿子现在才9岁。请问,该餐饮店怎样处理?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存明:杜女士的问题涉及合伙人死亡的财产处理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况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杜女士成为合伙人。杜女士的丈夫死亡,杜女士是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由杜女士9岁的儿子作为有限合伙人。杜女士的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3)由餐馆向杜女士等人退还财产份额。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餐馆应当向杜女士等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杜女士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杜女士等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杜女士9岁的儿子作为有限合伙人,餐馆也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杜女士等人。(李雅)

  免费帮人保管物品

  被盗后怎么办?

  王先生:我的朋友贾某因装修房子,将他的名表和一些杂货放在我家,让我免费保管。后来我家被盗,贾某的名表也被盗了,请问我要承担责任吗?

  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成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家里被盗证明王先生没有重大过失,因此王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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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日报 服务 07 律师说法 2011-11-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