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换届选举宣传专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防止并严肃查处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现就破坏选举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破坏选举行为的预防工作
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把预防破坏选举作为换届选举的首要任务来抓,做到早预防、早发现,保持高压态势,努力把破坏选举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严格审查,提高代表素质。建立健全代表候选人的审查机制,在公布候选人名单前,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要求,对人选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委提出的“六种情况人员”(指政治上有明显问题的,道德品行差的,正在服刑的,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宗族势力、宗教势力、黑恶势力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不能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规定。对其中常见的六种情形,审核时要严格把关:
(1)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被免予刑事处罚或不起诉未满3年,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刑罚执行完毕未满3年,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或解除劳动教养未满3年的;
(2)涉黄、涉毒及涉黑涉恶等受处理未满3年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
(4)参加或支持邪教组织的;
(5)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未满5年的;
(6)被有关部门审查确认为严重违法违纪、严重不诚信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人员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员。
不断创新,确保工作实效。推行候选人选举承诺制度,参选前要作出“依法参选,自觉遵守选举法律和换届纪律,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书面承诺。
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破坏选举的法律责任,包括当选无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从严惩处。
据了解,目前,市、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已进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