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芮宣 记者 金汝)张某和黄某是婆媳俩,因收容、介绍卖淫罪,日前分别被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发出强制禁止令,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旅馆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现年54岁的张某是安阳街道万松东路一旅馆的老板,平时将失足妇女的联系电话记在电话本内。
2010年12月2日,她身体不舒服,便委托儿媳黄某管理宾馆,并将一些“拉皮条”的事项告诉黄某。当晚,黄某先后3次打电话介绍失足少女小林(未满18周岁)到宾馆。
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当场抓获小林和嫖客。据悉,黄某曾与小林约定三七分账,黄某共收取介绍费60元。之后,张某、黄某先后归案。
经调查,张某曾因卖淫于1986年被劳动教养3年。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黄某结伙容留、介绍卖淫,构成收容、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同时,法院发出强制禁止令,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旅馆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据悉,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据了解,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一旦触犯禁止令,一律撤销缓刑,收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