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叶先生:2006年5月16日我向朋友借了10万元,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朋友口头说不着急,等我有钱了再还。后来我和他产生了一点误会,2009年9月6日,朋友突然打电话通知我必须在3日内还清借款及利息。我到底该不该给他利息?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张存明律师:你所咨询的问题属于借贷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你和朋友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问题,所以对于2009年9月6日以前的借款,你不需要承担利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借款人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所以在你朋友催告你的还款期限过后,你如果仍未予还款,这时你就要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李雅)